2005年6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生
我国立法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崔丽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向家庭暴力说“不”、特殊时期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诸多与广大妇女权益切身相关的保障条款进入最高立法机关视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对性骚扰行为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从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家庭权益等诸多方面,全方位织就妇女权益保护大网。
    政治权利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
    为保护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草案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性给予特别保护。规定在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强调女性平等的财产权,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当前,利用妇女进行的色情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还有广告中频频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的画面。
    对此,草案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